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月31日制定的《 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对于下列涉外海事案件有权行使管辖权:
1、诉讼原因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海事案件;
2、诉讼标的物在我国境内或者有属于被告的财产处于我国境内;
3、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的受害船 、被救助船的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等为我国的港口 ,则我国海事法院对于追索涉及此类舰舶的损害赔偿和救助报酬的案件有管辖权。
4、案件所涉及的被告的国籍所属国是我国 、被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我国或者案件涉及的船舶为中国籍船。
5、涉外海事案件的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或者虽无管辖协议,但被告未提出管理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
6、中国海事法院应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 ,已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或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已经提供担保的。